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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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申请条件 |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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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
办理流程 |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地点 | 郊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事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2896695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