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
设定依据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 4.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说明材料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张2寸红底合影彩照3张 |
办理流程 | 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地点 | 市四院婚姻登记处 |
办事时限 | 证件齐全,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9元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562-2862758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