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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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登记处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办理材料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张2寸红底彩照各2张 |
办理流程 | 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地点 | 市四院婚姻登记处 |
办事时限 | 证件齐全,当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工本费9元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562-2862758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