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设定依据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登记处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张2寸红底彩照各2张
办理流程 出示证件-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点 市四院婚姻登记处
办事时限 证件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工本费9元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562-28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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