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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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
申请条件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材料 |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组织形式从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新加入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名称且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并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办理流程 |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
办理地点 | 郊区市场局下属铜港市场监督管理所、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大通市场监督管理所、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办事时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需换发营业执照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8:30-17:30 |
联系电话 | 0562-5823250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