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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气化技术推广

事项名称 秸秆气化技术推广
设定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农业、科技、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杆气化技术。禁止在机场周围、道路两侧和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乡镇、办事处农业站、区农林水务局
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
收费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62-28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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