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铜陵市梦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负责人:陈建华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服务站任用执业助理医师陈建华开具了处方笺并单独署名,未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以上事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陈建华署名处方照片壹张、陈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壹张、陈建华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各壹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农商银行铜建支行,账户名称:
铜陵市郊区财政局,账号:20000132332310300000018,地址:铜陵市金山东路103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