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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

工作职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及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和乡、镇、办事处及其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  

(六)负责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负责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履行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监督检查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巡视巡查工作的有关部署;综合协调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对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及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修订、编纂全区有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廉政文化建设。  

(九)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则、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承办相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负责全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组织推进全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监察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562-289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