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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乡镇(办事处)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工作。

(三)负责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审核区直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五)研究提出区直机关和乡镇(办事处)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并协调区直机关之间、区直机关与乡镇(办事处)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审核区直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指导乡镇办事处以及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拟定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核全区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

(八)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

(十)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与调整的机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机构编制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调查研究、信息传递工作,并向区编委和区委、区政府提出对策和意见。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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