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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部城区建设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普济圩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分类、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整改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依法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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