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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照法定权限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环境保护方面突出问题。

(二)负责牵头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区域开发和国土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

(三)负责编制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参与全区淘汰落后产能、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新建、技改、扩建项目进行环保审查和审批,指导完善环保有关手续。

(五)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等环保专项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环境整治工作,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六)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依照创建标准,组织实施生态乡镇、生态村、绿色学校、生态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六五”世界环境日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宣传周宣传活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环境教育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信息化建设,实行环境信息全面公开。

(七)受理和处理环境投诉、信访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建议案和政协提案。

(八)指导和协调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九)负责全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岗位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562-289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