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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部门负监管责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二)负责本辖区内200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职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重大信息及相关统计报表的收集、上报工作。

(四)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及保健食品质量监测工作;承担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及保健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协助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安全检查;协助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等监测工作。协助开展食品药品抽检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辖区内自行受理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平台分送转办的相关投诉、举报。

(六)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查处本辖区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组织开展质量强区活动;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开展名牌产品和卓越绩效奖培育;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八)负责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协助配合上级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监督、监察辖区内特种设备。

(九)依法查处辖区内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走私贩私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公司和企业(不含外资投资,下同)的登记注册工作;做好本辖区市场主体的信息对外查询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本辖区规范市场秩序具体措施、办法的实施工作,维护本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经纪人及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辖区内网络市场主体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和巡查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咨询;承担查处本辖区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类违法案件。

(十二)承担本辖区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承担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各类广告专项检查工作,查处本辖区内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十三)负责实施辖区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处理辖区内合同违法行为工作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负责协助市工商局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守重企业参加认定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企业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承担本辖区内合同帮农工作。

(十四)负责查处辖区内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负责培育推荐上报本辖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工作;承担本辖区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特殊商标和官方标志保护工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行为。

(十五)负责本辖区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十六)承担本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度报告、信用分类管理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承担本辖区内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562-5823502